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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世三个月后,丈夫抱“代孕遗腹子”现身要求分割千万遗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5 17:56:27    

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代孕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案件的核心围绕着女子林楠(化名)去世后,其丈夫沈悦(化名)抱着“代孕遗腹子”现身法庭,要求分割千万遗产的诉求展开。这一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触及代孕这一备受争议的社会伦理话题。

林楠于2021年不幸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她名下的两套房产及多笔存款成为了遗产分配的焦点。林楠去世三个月后,沈悦突然带着自称是其与林楠通过代孕生育的儿子沈子豪(化名)现身,要求让沈子豪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沈悦在法庭上情绪激动,提交了《辅助生育协议》、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试图证明沈子豪的身份及继承权。

然而,林楠的母亲刘阿姨当场反驳了沈悦的说法。刘阿姨指出,女儿长期患癌,身体状况根本不具备取卵条件,而且沈子豪出生时,林楠已去世一个多月。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沈子豪的母亲登记为“杨某”,出生时间为2022年1月,而林楠的死亡时间为2021年11月,这一明显的时间矛盾成为案件的关键疑点。

在庭审过程中,更多离奇细节浮出水面。沈悦声称2016年他与林楠曾赴泰国取卵,但海关记录显示林楠当年并无出境记录。更为蹊跷的是,沈悦提交的产检报告日期竟然在林楠去世之后,2021年11月25日的B超单上,“孕妇”姓名赫然写着已故的林楠。刘阿姨还指出,沈悦提供的代孕协议漏洞百出,协议未签署日期,林楠的签名也疑似伪造,且协议中的代孕公司早在2022年就已注销。此外,亲子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沈悦与沈子豪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无法证实沈子豪与林楠的亲子关系。刘阿姨表示,女儿生前从未提及代孕一事,她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并强调代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协议真实,也因违法而无效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代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更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女性基本尊严以及伦理道德等诸多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但在本案中,代孕这一客观情况已然发生,虽然法律会制裁代孕行为,但因代孕出生的孩子的权益依然需要法律的保护。法院表示,亲子关系的认定是确认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首要问题,其不仅关系到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更直接影响代孕子女的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对其身心健康和未来生活有着深远影响。因此,在认定亲子关系时,需采用比“高度盖然性”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内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通过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途径形成。其中,自然血亲关系是基础,拟制血亲关系包括通过法定收养程序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男女再婚时与对方配偶子女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就本案而言,林楠与沈子豪之间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沈悦提供的《辅助生育服务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林楠有过委托代孕的意向,并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提取了林楠的卵子进行代孕。沈悦对于取卵地点的说法前后矛盾,在法院询问并释明后果后,仍未提供国内代孕的具体机构、地址等线索。沈子豪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杨某,沈悦也未能说明杨某的相关情况。而且,沈子豪出生时间晚于林楠死亡时间,这与生活常识相悖,加之林楠在2016年至去世前并无出境记录,不可能出国进行取卵手术。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沈子豪的卵子来源于林楠,且其孕育和分娩也并非由林楠本人完成。

同时,林楠与沈子豪之间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沈子豪在林楠去世后才出生,不存在林楠对其依法收养或抚养教育的情况。

最终,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沈悦与沈子豪之间的亲子关系,但认定沈子豪与林楠不具有亲子关系,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林楠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刘阿姨和沈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