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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怎么宣判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2:47:31    

法庭宣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是在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评议后,立即复庭并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节省人力和时间,并更好地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当庭宣判后,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选择一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宣判的方式。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公开宣判。

宣判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介绍审判人员,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公诉人或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起诉状,被告进行自我辩护或由代理人宣读辩护词或答辩词。

双方轮流举证、质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轮流发表,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审判长认为辩论充分后结束辩论。

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评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根据评议结果,合议庭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确定刑罚等。

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并公开进行。宣判后,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建议:

当庭宣判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

定期宣判适用于需要进一步评议或考虑的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