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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三停的条件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2:17:39    

消防“三停”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同样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但不停止施工的,也属于“三停”的情形。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均对此作出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这一情形在《消防法》中有明确规定,若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将面临“三停”的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若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也将面临“三停”的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全不符合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全不符合规定,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相关责任方也将受到“三停”的处罚。

综上所述,消防“三停”的条件主要包括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设计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营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全不符合规定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