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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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12:34:09
不安抗辩,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种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先履行方不因后履行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促使后履行方尽快履行其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
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
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无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
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所不同。两者都发生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且都允许债权人在对方未提供足够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无此限制。此外,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限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默示预期违约可由任何一方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用于保护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方,防止因后履行方的不履行或履行能力下降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