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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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4:19:39
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裁判上显著的事实:
指在司法程序中已经被确认或应当被确认的事实,这些事实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公报、政府公报等官方发布的事实,这些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认知的依据。
自然科学规律:
指已经被科学实践反复证明的自然法则和定理,这些事实在司法程序中可以直接被确认,无需进一步举证。
公众周知的事实:
指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一般公众都能知晓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可能会因时间、地域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灵活掌握。
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指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些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认知的依据,无需进一步举证。
职务上已知的事实:
指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了解的事实,这些事实在司法程序中也可以作为司法认知的依据。
已依法证明的事实:
指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证明的事实,如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等,这些事实也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认知的依据。
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不允许提起诉讼,因此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认知的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认知的范围涵盖了裁判上显著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自然科学规律、公众周知的事实、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职务上已知的事实、已依法证明的事实以及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等多个方面。这些事实在司法程序中可以直接被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