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通报一起非法捕捞案例 呼吁市民文明垂钓
华声在线4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赵瞳铱)春季是鱼类产卵繁殖季节,也是非法捕捞的高发易发期。4月8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通报一起非法捕捞案例,呼吁大家文明垂钓,共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近日,黄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卦岭村榨山港西岸水域开展巡查时,发现村民肖某正在使用由彩色显示屏、连接线、摄像头及多个锚鱼钩组成的渔具开展垂钓。
根据长江“十年禁渔”的规定,该区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此外,经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肖某使用的渔具为“可视锚鱼”,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
“可视锚鱼”通过水下摄像头监控水底鱼群的活动迹象,并采用钩或刺的方式将其暴力锚起。这种方式对鱼的伤害极大,即使被锚起的鱼逃脱或放生,也很难存活,对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的生态造成极大破坏。
肖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执法人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严禁开展一切非法捕捞活动。在其余水域内,也不能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使用其他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等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