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吸烟,一男子被拘留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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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8 09:36:00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蔡丽萍
为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抓好安全监督工作,晋江市陈埭镇持续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夜查行动。日前,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鞋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夏某在场所内吸烟。
夏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吸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严重违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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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编辑: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