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可因下列哪些
债可因以下事实而发生: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能在特定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属于法定之债。
借贷:
借贷是合同关系,依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一旦成立,即在借贷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的一种情形,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因此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会在继承人和其他相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综上所述,债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借贷、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单方允诺和缔约过失等多种事实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