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仲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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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8 18:49:52
仲裁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超出范围: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伪造证据: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隐瞒证据: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行为不端: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胁迫订立: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法实现。
选择错误的仲裁机构: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如果发现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当事人可以直接认定仲裁裁决无效,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