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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开除公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09:09    

开除公职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6.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7.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8.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9.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情节严重的;

10. 违法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11.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12. 其他。

以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单位的内部规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