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官兵怎么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计划分配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特殊情况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其他安置方式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