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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后骑电动车撞树身亡,同桌共饮者谁应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7 09:07:00    

五一小长假将至,不少人会乘此机会与亲友聚会,有的还会饮酒助兴。不过,一旦饮酒过量,则会乐极生悲,甚至引发官司。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纠纷案件,一名醉酒聚餐参与者骑电动车回家路上发生事故不幸身亡,法院最终判决这次聚餐的组织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万元。一旦发生这样的不幸,同桌共饮者是否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对此作出了解答。

聚餐醉酒后骑车身亡,家属索赔44万余元

2023年7月的一天中午,须某与陆某等人一起到常熟某饭店吃饭。席间,须某与多人饮酒,酒足饭饱后骑着二轮电动车离开饭店。

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须某骑着二轮电动车失去控制,与道路旁的绿化树相撞。事故造成须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须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已达醉酒标准。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须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未能安全驾控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须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该电动车前、后轮制动装置均不可有效工作。

此后,死者须某的家属将参加聚餐活动的陆某等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4万余元。

法庭上三名共饮者均称没有劝酒

该案审理中,被告陆某辩称,事故当天是由蒋某提议吃饭并买单,是蒋某使用其手机并通过其微信叫须某来吃饭。聚餐中,陆某与须某喝了一小桶米酒,大概五斤,差不多两人对半,其他人喝的是白酒。当时互相敬酒是有的,但没有人劝酒。陆某认为,平时他也与须某一起喝酒,当时喝的这点酒应该没问题,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喝醉了。吃饭结束时,蒋某没有提出要送谁回家,因为大家都是骑电动车的。

被告陈某表示,事故当天上午他去蒋某家里喝茶,蒋某说中午一起吃饭。自己跟须某并不熟悉,是朋友的朋友关系。陈某称,喝酒的时候没有人劝酒,蒋某先走了五到十分钟。

被告蒋某则表示,当天陆某和陈某分别到他家喝茶。10点40分左右,他说去外面一起吃点。到了饭店大概十几分钟,须某就来了,在来之前就已经喝了一杯米酒,来后又跟大家一起喝了一杯。之后,蒋某的老婆来到饭店,结账后接他回家了。蒋某称,须某具体喝了多少自己记不清了,因为大家觉得他酒量好,都没有劝酒,记得自己好像对须某说过下午还要上班少喝点酒。

法院: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酌定赔偿4万元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三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等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系蒋某,其余人员均为参与者。须某等人在聚餐活动中共同饮酒,在此过程中,无证据证明陆某、陈某存在劝酒、拼酒等过错行为,故认定两人对须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对于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蒋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前来聚餐的人员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醒他人适量饮酒、合理劝酒,劝阻酒后驾驶车辆,并对饮酒过多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护送,以保障其安全返家。然而,蒋某没有提醒他人适量饮酒,致须某饮酒过多,未及时劝阻酒后驾车行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须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须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身的状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电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及情况分析,法院酌定蒋某承担须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点追问

共同饮酒人谁需担责如何判定?

聚餐人员醉酒回家路上发生事故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会依据什么作出判定呢?

“这需要视各参与人员身份、在聚餐过程中的表现等分别确定是否存在过错。”该案法官表示,一般而言,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包括宴请过程及时关注共同饮酒人员的身体状况。在发现存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应及时提醒、劝阻,对醉酒后的人员负有妥善安置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同时介绍,聚餐普通参与者承担的注意义务较低。如普通参与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他人的死亡不负预见性且不存在过错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如果聚餐参与者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则需要对聚餐参与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