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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谣上海地铁猥亵事件,律师称可处5日以上拘留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2:30:00    

大象新闻记者 安芳

2025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发布警情通报:4月10日,杨某(男,36岁)为博取关注,满足个人虚荣心,凭空编造“4月8日轨交1号线猥亵案被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相识并相约至地铁内实施违法行为”等不实信息,并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在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杨某已被抓获,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事件回顾

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官方微博发布消息:2025年4月8日18时30分许,姚某(男,41岁)在地铁1号线列车车厢内,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周围乘客扭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姚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次日,杨某(男,36岁)为博取关注,满足个人虚荣心,凭空编造“4月8日轨交1号线猥亵案被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相识并相约至地铁内实施违法行为”等不实信息,并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在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海轨交公安官微称,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民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如遇不法侵害,请立即拨打110报警,也可直接向车站民警反映。

律师解读

大象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华律师,他告诉记者:“姚某在上海地铁一号线列车车厢内,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行为。因姚某的猥亵行为缺乏强制手段,未伴随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姚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对于杨某的行为,刘律师谈到:“杨某编造不实信息并在网上发布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杨某散布的不实消息达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标准,将构成诽谤罪,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246条还规定诽谤罪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警方正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为“蹭热度”而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群众不要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