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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5万元买到“窜货”空调 法院判赔4.1万元,保修期至2030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1:40:00    

扬子晚报网4月3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空调产品因销售区域不同,价格亦有所不同。一些商家为了谋取利润,将原本只适合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当空调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售后部门认为是非正常渠道销售,无法确定产品现状,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那么,销售“窜货”空调,商家是不是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4月3日,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就此给出答案。

镇江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消协和镇江经开区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维权案例中,就有一起商家销售“窜货”空调引发的案子。

2021年1月,消费者在电器销售店购买空调外机1台和内机4台,共计2.5万元。2024年初,因空调外机出现异响,品牌售后人员上门维修时发现该空调外机非原装产品,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消费者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器销售店退还购货款2.5万元或更换同型号某品牌空调产品,并三倍赔偿7.5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空调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案涉空调外机多处铭牌、编码被损毁,无法查询条码信息,不符合公司产品标准,非原装正品。法院审理认为,电器销售店为掩盖其“窜货”行为,将外机条码撕毁或者贴上假条码,违反了对产品进行真实标识的义务,且直接导致消费者不能享受厂家6年免费保修服务及终身售后服务。电器销售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电器销售店为消费者更换与案涉空调外机同型号的全新原装空调外机一台、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1万元,并确保4台空调内机(为原装正品),保修期至2030年1月10日。

镇江消协认为,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商家销售“窜货”空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空调款并三倍赔偿。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窜货”电器产品,这些产品因附着的条码信息缺失或者损毁,无法享受到正规专业的售后服务;如果购买到外机条码撕毁或者贴上假条码的“窜货”电器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或者售后服务部门出具质量不合格的证明,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如果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者向消协组织投诉维权。

校对 王丽丽